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慕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倪誌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慕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誌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勁傑等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賠償原告系爭車輛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即特定物 之代償請求部分)二者間僅能擇一求為勝訴之判決,有應為選擇之關係,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主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150萬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價值)及補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150萬元二者中最高者定之,即應核定為150萬元,至聲明第2 項屬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