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簡唯儂、傅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唯儂 被 告 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 告起訴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704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 國110年11月29日製作之分配表中,被告受分配之「次序9」債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減少為500萬元,並將其減少之100 萬元分配予原告,因此原告可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100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