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繕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鼎盛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祐民、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鼎盛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於祐民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19號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伍萬肆仟零壹拾參元(計算式:5,054,500+27,038+272,475=5,354,0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