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忠、勁強營造有限公司、張陳金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3,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