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何文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何文洲 陳瑞翔 傅煒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