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邱景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29,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2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