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呂旺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5號 原 告 呂旺朝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尚志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從 訴訟代理人 高綺玉 吳冠宏 陳旭輝 林施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於換發債權憑證暨最後執行紀錄後,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之5年短期時效部分,應提 出證據供本院審酌(即需證明兩造間原始債權原因關係之請求權,應適用不滿5年之短期時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