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簡宏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佳琪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興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