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麗陽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4號 原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煜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4,871元本 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