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何文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何文洲 陳瑞翔 傅煒諠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金龍 被 告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核定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7,730元,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1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1年6月1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