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錢櫃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賴承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錢櫃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承鈞 訴訟代理人 劉賢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0萬6,000元(54萬元-13萬4,000元=40萬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615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5,1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