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周雅惠、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曹淵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18號 抗 告 人 周雅惠 相 對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林桂聖律師 上列抗告人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