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卓惠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號原 告 卓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捷豹路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到院陳報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沒有表明訴訟標的(也就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法律上依據),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鄧竹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