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卓毅、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曹淵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陳卓毅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登記地址位在臺北市,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再者,依起訴狀所附之兩造買賣契約書第20條,並約定「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及排他之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