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頂樓公設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瀧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17號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頂樓公設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到院補正下列事項:⑴就原告對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訴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⑵就原告關於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零捌貳參元之訴表明原因事實;⑶依本裁定之意旨,補正原告關於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零捌貳參元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訴及對被告吳宗霖關於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肆拾捌萬元零捌貳參元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原告對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鴻發公司)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1.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表明以鴻發公司為被告,卻聲明請求吳宗霖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建物頂樓的鍋爐 室及加壓馬達室返還於茂榮大廈全體所有權人云云,似有矛盾,經本院函請原告補正,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具狀到院,陳報係以鴻發公司為被告,吳宗霖則為其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29頁)。 2.惟原告又於111年8月22日提出擴張訴之聲明聲請狀,表明其「擴張後之聲明」為:被告無權處分茂榮大廈社區頂樓B、C區公設機房,並應返還取之於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開發公司)之不當得利云云(見本院卷第57頁),經本院函請其說明是否仍要請求返還鍋爐室及加壓馬達室、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為何(見本院卷第121 頁),原告又於111年8月29日具狀到院,稱吳宗霖經查並未占有鍋爐室及加壓馬達室,僅請求確認吳宗霖處分權不存在,並陳報請求吳宗霖給付不當得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823元云云(見本院卷第125至127頁),原告到 底是要告鴻發公司還是吳宗霖,又成了問題。 3.本院再函請原告補正,原告又於111年9月19日具狀到院,稱依民法第28條規定,追加吳宗霖為被告云云(見本院卷第163頁),其追加後的被告是吳宗霖跟鴻發公司,訴之 聲明卻只有表明請求確認吳宗霖無處分權、請求吳宗霖為給付,而未就原告對鴻發公司之訴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屬起訴不合程式。 (二)原告關於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1.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依其規定,不當得利之要件為:⑴一方 當事人受有利益;⑵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⑶受損害與受利 益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⑷無法律上之原因。其中,直接因果關係之要件,其功能乃以損益變動之直接當事人,作為不當得利之當事人,以合乎不當得利制度調整無法律上原因損益變動之意旨。損益變動倘係給付所致,即應以給付是否係履行法律上義務,認定其法律上原因之有無;倘非給付所致,則應依相關法規之意旨,視一方當事人是否取得依法本應歸屬於他方當事人之利益,以判斷其法律上原因之有無。 2.本件原告於111年8月22日具狀到院,追加請求鴻發公司返還取之於中國開發公司之不當得利云云(見本院卷第57頁),並於111年8月29日就此部分之訴變更被告為吳宗霖,同時補為陳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為43萬823元(見 本院卷第127頁),但原告沒有表明鴻發公司或吳宗霖是 在什麼時間、地點以什麼方式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中國開發公司受有損害,也就是沒有表明此部分之訴的原因事實,即屬起訴不合程式。 3.再者,原告既已表明鴻發公司或吳宗霖是從中國開發公司受有利益,則假使其受此利益(其具體內容有待原告陳報)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並未受有損害,原告與鴻發公司或吳宗霖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原告請求返還,即屬依其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三)原告對鴻發公司之訴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有前述起訴不合程式及依其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的情形,本院因此依上揭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又原告起訴後,本院兩次命原告補正,原告兩次補正而仍有前開起訴不合程式及依其主張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的情形,如果原告不曉得該怎麼告才對,麻煩你去請律師,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並善盡當事人促進訴訟、協助法院發見真實的責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