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羅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羅偉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對被告洺 鍚建設公司有合計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之債權;而原告起訴請求:㈠撤銷被告 洺鍚建設有限公司、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如起訴狀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8月18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㈡撤銷被告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如起訴狀附表四所示不動產於111年8月17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9月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而以原告所主張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建案建物最高每坪215,000元計算,就 上開原告請求撤銷如起訴狀附表三之法律行為標的價值為209,745,400元【計算式:975.56坪215,000=209,745,400元】,另就原告請求撤銷如起訴狀附表四之法律行為標的價值為6,462,007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200元土地面積447.68權利範圍25154 /100000+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8,200元土地面積447.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154/100 000+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2 00元土地面積2237.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154/100000=6, 462,00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原告上開請求撤銷之 法律行為標的價值核定總計為216,207,407元【計算式:209,745,400元+6,462,007元=216,207,407元】。故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 。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