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何文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7號 原 告 何文洲 陳瑞翔 傅煒諠 被 告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1年9月20日送達於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 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