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李台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訴訟代理人 陳文蟬 劉知非 被 告 李仁崇 邱顯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李權融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