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謜楷即魏曨泩即魏慶鈿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54,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菁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