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銘修、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李秉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吳銘修 被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被 告 李秉瑋 賴加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350元, 而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 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