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玉萱、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李秉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吳玉萱 被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雿基 被 告 李秉瑋 賴加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