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玉萱、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李秉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吳玉萱 被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雿基 被 告 李秉瑋 賴加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