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吳銘修、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0號 原 告 吳銘修 被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被 告 李秉瑋 賴加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