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1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騏商務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410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