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新月農機有限公司、陳富勇、邱月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新月農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富勇 被 告 邱月珠 陳佳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32條約定因本借據涉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詳本院卷第12頁),是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邱月珠、陳佳煇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新月農機有限公司(下稱新月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邀同被告陳富勇、邱月珠、陳佳煇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12月21日止,按月攤還本金7萬元,利息按剩餘本金計付,到期還清本息。嗣於110年8月23日變更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變更後之借款期間不變,並自第1期 至6期按月付息,每月攤還本金7萬元,自第7期至第12期止 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目前為0.84%)加1.01%(現 計為1.85 %)計算,且約定如遲延給付本金或付息時,除依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新月公司自110 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 本息,尚有本金1,458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新月公司、陳富勇表示:伊等有向原告借款,並積欠原告1,458萬元沒有還,伊等不是不還,因為疫情關係沒有錢 還,且伊有以多棟房子抵押辦三件貸款,因為原告不讓伊還部分款項,要伊全部還,所以無法過戶等語。 ㈡被告邱月珠、陳佳煇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書、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且經到庭之被告新月公司、陳富勇自承尚有積欠本金1,458萬元未還,另被告邱月珠、陳佳煇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新月公司既尚欠有前開本金、利息迄未清償,而被告陳富勇、邱月珠、陳佳煇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並給付違約金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458萬元 自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5 自110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揭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揭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