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胡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萬7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 萬6500元。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應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