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明雯企業有限公司、王薏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9萬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