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謝宏明、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李台興、黃致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原 告 謝宏明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被 告 黃致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知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