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吳傑銘、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祝泓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已合意本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