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賴美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賴美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蕭尹吟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一0八─NF─○○○○○○○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