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廖敏玲、廖峰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廖敏玲 代 理 人 廖峰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並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11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0 1 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