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恆毅機械有限公司、鄭博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恆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69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11月30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誠鑫五金行謝函容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 110年10月15日 49,770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