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劉貞勲、姜驊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劉貞勲 代 理 人 姜驊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9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12月9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七九─八 1 1000 0002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八0─四 1 1000 0003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八一─六 1 1000 0004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八二─八 1 1000 0005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八三─0 1 1000 0006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八四─一 1 1000 0007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八五─三 1 1000 0008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八六─五 1 1000 0009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一六九七八七─七 1 1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