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許嘉慶即明揚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許嘉慶即明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詠昕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1 明揚工程行 許嘉慶 台灣銀行建國分行 110年12月30日 59,115元 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