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詠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林詠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法院網站公告,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0110-ND-0000000-0 1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