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鍾貴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鍾貴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3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鄧文琦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001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