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董定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董定宇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 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000 1 2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000 1 3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000 1 4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000 1 5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000 1 6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82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