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王美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陳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X7175-3 股票 1 200 002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0NX15687-7 股票 1 120 003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042-7 股票 1 422 004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43466-8 股票 1 348 005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68451-8 股票 1 313 006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82480-0 股票 1 720 007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89742-6 股票 1 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