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月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陳月麗(即黃茂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7月12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7月12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黃茂桂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2 黃茂桂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37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