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麗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劉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載之股票係伊配偶陳裕鋒所有,因陳裕鋒過世後,經陳裕鋒所有繼承人同意由伊繼承,且上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 1 360 2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 1 28 3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 1 31 4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 1 20 5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 1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