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佑承國際有限公司、李國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佑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1年2月20日,該日為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 規定,順延至111年2月2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佑承國際有限公司 李國泰 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10年9月10日 15萬元 NA0000000 貿阜塑料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