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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5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非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怡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勤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99,364元如何計算而來之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亦未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應收帳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0日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又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依債權人於補正狀提出之兩造通訊軟體對話可知,債務人中勤公司認為系爭貨物品質有瑕疵,難以認定系爭貨物已驗收合格,兩造間對於系爭貨物給付貨款之爭議,無從依支付命令程序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是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之上述糾紛,則應由債權人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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