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豆創國際有限公司、楊修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729號 債 權 人 豆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修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宇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宇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20,35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 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虧損計算明細表【載明擺放販賣機之期間起訖、此期間內逐月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後之盈虧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