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955號 債 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煜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依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法第6條向公平交易委員 會報備傳銷事業營運等基本資料,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之(准予)備查函。 二、兩造所締結債務人參加傳銷事業書面契約書完整影本。三、債務人曾煜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退還獎金金額新台幣(下同)21,181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哦?應提出相對人下線退貨退款致生應退還獎金之計算明細表【載明相對人三個傳銷商編號原各銷售貨物之金額、總金額、已領獎金金額、相對人下線退貨退款金額及總金額;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退還獎金之計算式、基準、理由】。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債務人收受債權人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