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祐晟精密有限公司、李俊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80號 債 權 人 祐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並釋明其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