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廖政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533號 債 權 人 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政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添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已為債務人取得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核貸債務人新台幣250萬元之通知函等相關資料。 二、請債權人就債務人寄予債權人之存證號碼000093號存證信函內容所載抗辯兩造簽署之委託書,約定債權人之報酬費用過高、未給予債務人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乙節,具狀表示法律上之意見。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