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廖政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533號 債 權 人 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政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添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已為債務人取得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准予核貸債務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之相關資料,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又債權人應就債務人寄予債權人之存證號碼000093號存證信函內容所載抗辯兩造簽署之委託書約定債權人之報酬費用過高、未給予債務人合理之契約審閱期間乙節,具狀表示法律上之意見;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債權人有完成工作,且債務人並未爭執,本件兩造爭執係發生於債權人完成工作後索取報酬之時,債務人僅爭執收取費用比例,且新鑫公司之貸款核准,係由新鑫公司通知債務人,並直接將文件發給債務人,故債權人未持有新鑫公司准予核貸之相關資料等語;然依兩造於111年12月23日簽署之委託書載明係於申辦通過後以貸款額度之15%支付債權人相關費用,債權人自應提出足資認定新鑫公司准予核貸債務人250萬元之通知函等相關資料,且債務人寄予債權人之上開存證信函內容載明「債務人於112年1月10日即以通訊軟體向債權人表達無透過債權人辦理貸款需求之意思表示,…本次爭議乃肇因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不合理且高額之違約金行為,…」,細繹該存證信函內容,並未提及債權人已為債務人完成委託工作(新鑫公司准予核貸債務人250萬元)。又債權人仍未提出足資認定新鑫公司准予核貸債務人250萬元之通知函等相關資料,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