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黃資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276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吉立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賀新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完成所受委託辦理貸款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金融機構准予核貸債務人250萬元,並已核發 該款項予債務人之相關資料;債權人須提出「完整之金融機構准予核貸債務人250萬元或載明實際核貸金額之 正式貸款契約書」影本)。 四、依兩造簽署之契約書,應以實際核貸金額之10%為服務費,以該契約第一條所載申請貸款金額之20%為懲罰性違約金。又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故請債權人提出正確之計算明細表,並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及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足資認定請求給付違約金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