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401號 債 權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星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星池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務人發函予債權人之罰款明細,係依兩造簽署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下稱系爭服務契約)「附件二駐衛保全人員罰則」,故請債權人具狀敘明本件請求債務人返還罰款金額新台幣98,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或債務人係違反系爭服務契約何條項款?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