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401號 債 權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星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星池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又債務人發函予債權人之罰款明細,係依兩造簽署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下稱系爭服務契約)「附件二駐衛保全人員罰則」,債權人應具狀敘明本件請求債務人返還罰款金額新台幣(下同)98,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或債務人係違反系爭服務契約何條項款?債權人亦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兩造簽訂之系爭服務契約第二條約定之服務內容並未包含「巡邏」,且債務人於本屆管委會之前,債權人為配合日班保全僅需巡邏一次,夜班保全分別於22時至23時及3時至4時各巡邏一次,惟自債務人現任管委會接任後,未經與債權人協商即片面要求派駐保全不論日夜班均須每小時巡邏一次,…債權人對此要求並無配合之義務,債務人就此扣款60,000元;債務人另發函予債權人提出監視器畫面截圖,除無法證明30天之依據為何外,逕自以人次作為罰則倍數之計算,以派駐保全使用平板或手機是在玩遊戲而扣款36,000元及派駐保全值勤時擅離職守崗位及打瞌睡各扣1,00元,上述遭扣款金額總計98,000元,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扣款於法無據,應返還上述扣款金額,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提出兩造簽訂系爭服務契約之「附件二駐衛保全人員罰則」序號1、4、5、6均有載明上開扣款事項及罰款金額,債務人扣款金額係如何計算?是否如債權人所述無所依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罰款金額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其依據為何?須經由兩造開庭進行攻防答辯、調查證據、辯論等程序,再由法院判決認定,無從依支付命令程序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是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至兩造間之上述糾紛,則應由債權人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